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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常务委员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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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任一般没实权,权力在和首脑手里,和政协的职位一般都是给退居二线的领导的,属于养老型的闲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副主任是临退前的最后一班岗,没什么实权的。就实际权力来讲不如副甚至都比不上实权县局(、财政局),大致和水利、农业在一个层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主要是组织并主持会议等职权乡镇的工作包括:召集并主持团会议,组织团成员做好团应做的各项工作;宣传、法律、本级和上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联系本级,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常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主任和政协都是正处级,县主任有权对县监督、干预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包括县一级。所以县是有常委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常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主任和政协都是正处级,县主任有权对县监督、干预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包括县一级。所以县是有常委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有十一人,县委常委在各县市的组成有所不同,一般为以下人员组成,多为单数:县委、县委副、、县委副、常务副、县纪委、分管较多工作的副、县委组织、县委宣传、县委、县委、县人民武装部、其他因地区不同而设置不同,如有的县将总工会列为县委常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乡镇由团主持工作,不设常委会,县级以上才设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由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为团的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并可以设副一人至二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3种观点: 县有什么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级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经选举产生后法律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的选举方式是什么 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1.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的选举方式是什么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1.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级是由各县的开会选举出来的,也就是说县乡是通过直选方式由选举权的人民选举出来,而市以上是间接选举,也就是由选举出的本级选举上一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常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2天至4天目前全国常委会的会期一般在4天至7天,省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在4天至6天,市州常委会的会期一般3天至5天,县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2天至4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每届的任期为5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纪委是县委常委中的一个,一般为副处级。县纪委常委最低职务也是相当于副,最低级别也是副科级,当然可为正科级,这由各地根据干伍配备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客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副主任是临退前的最后一班岗,没什么实权的。就实际权力来讲不如副甚至都比不上实权县局(、财政局),大致和水利、农业在一个层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任一般没实权,权力在和首脑手里,和政协的职位一般都是给退居二线的领导的,属于养老型的闲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副主任是临退前的最后一班岗,没什么实权的。就实际权力来讲不如副甚至都比不上实权县局(、财政局),大致和水利、农业在一个层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常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主任和政协都是正处级,县主任有权对县监督、干预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法律有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纪委是县委常委中的一个,一般为副处级。县纪委常委最低职务也是相当于副,最低级别也是副科级,当然可为正科级,这由各地根据干伍配备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客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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