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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随意使用孩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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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职责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监护人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保障其实施符合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法律行为。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益等情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他合适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也可以向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其申请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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